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来源:http://www.chinatcx.com.cn/tcxweb/pages/news/news_info.jsp?article_id=2119 | 作者: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3-12-25 | 6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市场发展,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治理,规范运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网络现货、协议和拍卖交易等方式进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交易、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 交易所根据碳配额交易的特点,对交易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交易者参与交易。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网络现货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间、标的
  第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碳配额产品(代码TJEA)。交易数额以10吨或其整数倍为单位。最小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计价,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节 交易主体
  第八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前,须向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对于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统称为“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十条 出让方是指将其依法所有或者依法持有的碳配额产品在交易所申请交易的参与人。
  第十一条 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出让方购买碳配额产品的参与人。
  第十二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交易者的身份参与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者应根据成交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办理结算交收等事项,不得操控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节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交易者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是否符合交易要求以及对碳配额产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网络现货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对碳配额产品进行交易申报,经匹配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者可根据申报实现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交易者通过其交易会员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交易者必须对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网络现货交易的交易程序
  (一)交易者交易碳配额产品,应当开立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账户按照交易所和指定结算银行的规定办理,并与交易会员签订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交易者即成为该交易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二)在进行交易前,交易者应具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全额交易资金。
  (三)交易系统将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
  (四)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将匹配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交易系统发送给交易者。
  (五)申报交易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六)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者的交易资金进行计算。当交易者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交易指令。
  (七)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八)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者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者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会员向交易所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接受。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四节 委托与申报
  第十九条 交易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自助委托方式交易碳配额产品,并按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条 交易者可以采用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委托交易会员交易碳配额产品。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一)开市价: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二)收市价: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市价为当日收市价。
  (三)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五)结算价:某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的基准价。如遇异常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结算价。